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要由社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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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差别较大,而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还是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好,那么就会影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正常发放;还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由此引发的职工遗属上访、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 [\Ii v Z
2015年某单位家住河南的职工遗属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生前在河北省工作的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河南省的标准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河南省执行的《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中规定: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而河北省执行的《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城镇每人每月45元~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元~15元。 :}\tXN
很显然,河南省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要比河北省高很多。但是,法庭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的丈夫生前工作的单位在河北、也是在河北省办理的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该执行河北省的规定和标准。尽管法院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但类似刘女士这样反映遗属生活费低的大有人在,单位每年接待的来人、来信上访案件中,遗属生活费问题占有不小的比例。 :S+&q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