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z33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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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系某建设公司工地的工程施工承包人,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格,亦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2007年3月,刘某经米某介绍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任项目经理,刘某与米某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2007年4月,建设公司向刘某颁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担任彩虹园小区工程的项目经理。2008年4月,彩虹园小区工程因故停工,建设公司撤销了对刘某的授权。在刘某工作期间,建设公司给付刘某部分工资款。由于米某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米某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公司授权米某为该公司进行过招工、亦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受建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考勤等管理,因此,没有认定刘某与建设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同时亦没有支持刘某所主张的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特定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由于米某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工程的发包方的建设公司,理应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据此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 2q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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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行业中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呢?发包组织、总承包者是否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呢? 6LI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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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认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或其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李经纬说,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一般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uS& |